您的位置:网站万搏manbext登录 >政策法规 >法律法规
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
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附件: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8年6月6日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 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 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 第二条、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 公众安全的项目,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(一) 煤炭、 石油、 天然气、 电力、 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(二) 铁路、 公路、 管道、 水运, 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(三) 电信枢纽、 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(四) 防洪、 灌溉、 排涝、 引(供) 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(五)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
上一条: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》的决定 |
下一条: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|